时间:2021/7/14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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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年版)》(以下简称《名录(年版)》)的规定,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鄂环发〔〕18号)的统一部署,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领范围

按照《名录(年版)》,孝感市境内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均须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根据固定污染源污染物产生量和环境危害程度,对排污单位分为三类:重点管理类、简化管理类和登记管理类,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须申领排污许可证,登记管理类的须自主进行登记,实现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全覆盖。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的实施时限内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登记排污信息,做到持证排污、按证排污、自证守法。

二、申领时限

(一)年至年应完成排污许可管理的的火电、造纸等33个行业中,未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排污信息登记的排污单位,应于年6月30日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信息登记。

(二)除上述行业外,列入《名录(年版)》的其他所有行业的排污单位,应于年10月31日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信息登记。

三、核发机关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市属于《名录(年版)》重点管理对象及市直“三区”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辖区内属于《名录(年版)》简化管理对象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属于《名录(年版)》登记管理对象的排污单位,自行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生成编号和回执后,排污单位自行下载打印并保存。

四、办理程序

(一)申领和登记:除涉密项目外,所有排污许可申领、核发、登记都通过网络办理。需线下申领和登记的涉密单位,请与当地有核发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联系。

(二)注册和登录:排污单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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